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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罗某犯滥伐林木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南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住(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1年12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1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南县看守所。

平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2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5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张志、检察员潘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罗某未经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携带油锯将其父亲承包并由其管理收益的平南县X村小马屯马塘顶岭共计113.5立方米的林木全部砍伐。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邓XX、林XX、李X、罗X昌、李X、罗X良、罗X昌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案发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平南县X镇X村X区的调查报告、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平南县林业局证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林场开发承包合同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违反森林管理法规,无证砍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犯滥伐林木罪成立。被告人罗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事实、犯罪性质以及社会危害性,对被告人罗某适用缓刑确不致危害社会,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四十五第某二款、第某十七条第某、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三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某条的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许云霞

代理审判员黄君玉

人民陪审员吴伟珍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黄永谈

林雅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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