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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陟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曾用名杨X,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阴某,河南国基(略)事务所(略)。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斌、代理检察员贾二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阴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7月至2006年9月,被告人杨某伙同李A(另案处理)以能够帮助张A的女儿马A上正规全日制本科大学为名,诈骗张A现金11.5万元。

公诉机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向法庭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的陈述、书证、证人证言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定罪处罚。

被告人杨某辩称其没有诈骗受害人的故意,构不成诈骗罪。辩护人阴某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杨某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客观上没有诈骗的行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杨某构不成诈骗罪。

经审理查明,2005年7月至2006年9月,被告人杨某以能够帮助张A的女儿马A上正规全日制本科大学为名进行诈骗,诈骗张A现金5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张A陈述,2005年7月,我女儿马A高考后,成绩不理想,我和女儿商量怎样去上一个大学。马A听说在县X街东头有个宏宇家政公司,公司负责人郑A有关系,能让落榜生上正规大学,我就找到郑A,我问他能叫上啥大学,他说有好几个大学供选择。后他帮我选择了中国防卫科技大学,郑A说得交8万元,我说先交6.3万元,剩下的1.7万元等办好后再交,他就同意了。2005年7月7日,我带了6.3万元现金,交给了郑A,郑A给我打了收款条。2005年9月,郑A给我打电话说他在北京,他说要想上中国防卫科技大学,得再交10万元,我说那就不上了,郑A说,如果不上,原来收的6.3万元也退不了。没办法,我就通过武陟县建行给郑A汇了10万元,后他就叫我领马A去北京报到。到了北京,郑A领着去中国防卫科技大学报了到。报到后,我们觉得这个学校不是正规学校,就要求换学校,后郑A说叫我们上中央财经大学。他领马A报到后,叫我再交3万元,我就于2005年11月8日给他汇了3万元。后我女儿说:“现在上的中央财经大学,根本就不是正规大学。”我说先叫她在那里上课。2006年8月,郑A说叫我再交x元,我就于2006年9月9日,又给他汇了x元。后郑A就不接我的电话,再后来,他的手机号成了空号,我就找不到他了。直到2008年8月15日我见到他,就把他送公安局了。

2、被告人杨某供述,2005年3、4月份,在武汉经朋友介绍,我认识了湖北松滋市的李A,认识之后,我俩很快就同居了。李A给我说,湖北好几个大学里面都有她的朋友,她可以帮助落榜的高考生上大学,让考生多交点钱,除了给学校里面办事的人一部分外,我们还可以得一部分,我们所得这些钱,两个人平分,我就同意了,然后我们就开始分头找生源。回到郑州,我就给我弟弟杨A说了这件事,叫他帮忙找生源,杨A后来就给他武陟县的同学赵A说了这件事。2005年7月,赵A给杨A打电话,说武陟县有个叫马A的考生,没有考上大学,想找我帮忙上大学,杨A就给我说了这事,我问李A能办不能办,李A说行,我说需要交多少钱,李A说大概10万元,然后我就叫杨A给赵A回了话。停有几天,杨A和赵A、郑A来到我家,郑A说马A是他亲戚,想通过我的帮助,上全日制正规本科大学,我说没问题,你们该交钱交钱,如果办不成,最后把钱全部退还,赵A就先给了我5万元现金,我收下后,他们就走了。后赵A、郑A又找我催过几次。2005年9月初,李A说给马A联系了中国防卫科技大学,叫我通知马A去北京报到,我就给郑A打电话说了。在北京火车站,我和李A见到了郑A、马A、马A的母亲,我们领他们去学校报了到。停有一段时间,郑A给我打电话说,马A不想在中国防卫科技大学上了,想换个学校,我就叫他给李A联系,他们联系后,李A说叫马A上中央财经大学。后来郑A又交有钱,具体多少,我记不清了。后李A就找一个叫任A的,领着马A办了入学手续。后来我听李A说,马A上学的事办不成了,具体怎么回事,我不清楚,到2007年3月我和李A就分手了。我听李A说共收马A家人11.5万元,这钱都在李A手中。

3、证人李A证言证明,2005年9月,我当时在杨某的公司工作,有一天,杨某叫我和他去北京,到北京后见到了武陟县的郑A,我才知道是给马A办事跑学校。2005年11月,杨某叫我给任A打电话,说马A想去中央财经大学上学,让任A帮忙,任A说行,后马A怎么去中央财经大学上的学,我不清楚。2006年7、8月份,杨某说郑A还欠他一万多元钱,最近要还给他,他叫郑A给我打电话。停有几天,郑A给我打电话,叫我给他提供我的银行卡号,我就把我的银行卡号给了郑A,郑A就给我的卡上打了一万三四千元钱。后我听说马A的家人给杨某打电话,说中央财经大学不让马A上了,叫杨某退款,杨某就叫我给任A打电话,后我没再经手这件事,直到2007年3月我离开杨某。

4、证人郑A证言证明,2005年6月份,赵A去我店里说,他是郑州西亚斯学院的学生,手里有学校的指标,哪个落榜的学生想上大学,他可以办成,并按5%抽成。他说他手里的指标有中国防卫科技大学等学校。7月初,张A去我的店里说她女儿马A高考考得不好,听说我能帮忙上大学,我就给她介绍了赵A说的几个大学,叫她再了解了解。然后我给赵A打电话,说了马A的情况,赵A又打了个电话问了问说:“能上中国防卫科技大学,需要9.3万元,先交5万,剩余的等入学后再交。”我给张A说叫她先交6.3万元,她第二天就给我送了6.3万元。送钱当天我给赵A联系,赵A说在郑州,我就去找他,赵A领我到帝湖花园杨某家,我给杨某说了马A的情况,杨某说马A上中国防卫科技大学没问题,我说上的大学得是全日制正规本科大学,杨某说肯定是。我就和赵A交给杨某5万元。停有一段时间,我和赵A多次催问杨某,杨某都说没问题。又停有一段时间,我又去郑州找杨某,中午,我叫杨某吃饭,杨某又叫一个叫李A的女的一块吃。杨某说李A在武汉理工大学教学,李A丈夫也是武汉理工大学的教授。9月份,杨A给我打电话,叫我带马A到北京火车西站见面,入学报到。我就和马A,马A的母亲去了北京,见到了杨某、杨A、李A,他们领着去中国防卫科技大学报了到。报到时,马A说不是正规学校,要求退学,李A说等军训后换新校区,军训后,李A叫马A换了新校区。又停有一段时间,马A又说这个学校不是正规学校,不愿上了,我就给杨某打电话,杨某叫我给李A打电话。我给李A打电话说明了情况。李A说:“中央财经大学上不上,如果上的话,再交10万元。”我给张B说了,她同意,就给我汇了10万元,我问杨某这钱怎么办,杨某叫我给李A联系,李A叫我把钱送到了李A的住处给了李A。停有两三天,杨A说他在中央财经大学,叫我领马A去报到。到了中央财经大学,见到杨A,他领着找一个任老师,报了到。停有二十多天,杨A叫我再交7万元,我给张B说了,她就给我的卡上打了3万元,我把这钱给了杨某。2006年9月初,杨A又打电话催钱,张B又给我打了x元,这钱我给了李A。在这个案件中,张B共花23.4万元,我花有1.3万元,剩余的22.1万元都给了杨某、杨A、李A。

5、证人赵A证言证明,我和杨A是郑州大学西亚斯学院的同学,2005年五六月份的一天,杨A叫我去一个饭店吃饭时,杨A给我介绍其中的一个人是他哥哥,叫杨某。吃饭中间,杨某说他是华北水利水电学院的教授,能帮助落榜的考生上大学,如果我有这方面的考生,他可以帮忙。杨A也说,他哥经常帮别人跑大学,有这个能力。我回家后,我在武陟经同学介绍,认识了一家政服务公司的郑A,我给郑A说,我有一个朋友是郑州一个大学的教授,能帮落榜生上大学,如果他有这方面的学生,就给我联系。停有十几天,郑A给我打电话,说他有个亲戚叫马A,高考落榜了,愿意花钱,找个大学上,我就给杨A说了。杨A说有中国防卫科技大学,并说得花六七万元,还有湖北的两所学校,问我想上哪个,我就把这几所大学的情况给郑A说了,我听同学杨A说上中国防卫科技学院得先拿5万元。7月10日,我和郑A一块在郑州,我收到郑A5万元后,我给他打了收条,条的内容是收到郑A5万元,办不成学生的话退钱。然后我们找到杨A,又见到了杨某,在杨某家里,我们给他们说了马A的事,说想上正规本科,他们说没问题,该交钱交钱,如果真的办不成,把钱全部退回,我就把5万元交给了杨某。又停有一段时间,郑A到郑州找我,我当时已经上班了,我和杨A、杨某、郑A在饭店吃饭时,我说以后有啥事,叫郑A直接找杨某,到9月份以后,小林没有再给我打电话,我以为事情办成了,也就没有再问过此事。

6、证人李A(中央财经大学文化与传媒学院副院长、副教授)证言证明,马A的学员证是中央财经大学文化与传媒学院办的证,学员证上盖的公章也是真实的,但是马A不是该学院的全日制本科生。

7、证人韩A(北京飞线互动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行政管理人员)证言证明,该公司从来未与中央财经大学文化与传媒学院签订过任何协议,该公司也没有任A这个人。

8、北京飞线互动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声明,该公司从未以任何形式招取委培生育源,从未录用以及任何形式给予“任A”相应授权,从未“任A”进行过任何形式的接触。

9、郑A与张B签订的协议书。

10、郑A收到张B的6.3万元的收据。

11、赵A收到郑A5万元的收据。

12、郑A的存款凭条证明,收款人是郑A。

13、马A学员证复印件及开除学籍通知复印件。

14、中央财经大学文化与传媒学院关于委托“北京飞线互动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招收港、澳、台、侨联考辅导班学员的协议书复印件。

15、中央财经大学文化与传媒学院证明,经核实,中央财经大学文化与传媒学院在册教师中没有任A此人。

16、中央财经大学文化与传媒学院证明,经核实,中央财经大学文化与传媒学院2005级全日制本科生中没有马A(河南籍)这个学生。

17、杨某在郑州大中原人才服务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8、在逃证明。

另查明,2010年3月15日,被告人杨某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杜岭街派出所民警抓获。有民警程钢、李宏伟的抓获证明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的指控成立。但公诉机关指控杨某诈骗他人11.5万元,其中6.5万元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杨某的诈骗数额应认定为5万元。被告人杨某辩解其没有诈骗受害人的故意,构不成诈骗罪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杨某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客观上没有诈骗的行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杨某不构成诈骗罪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8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15日起至2013年9月14日止;罚金应于判决执行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起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任素琴

人民陪审员史金平

人民陪审员荆晓明

二○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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