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志:
你对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周刑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不服,以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为由,向我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原判决、裁定认定你犯挪用公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
特此通知。
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