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邹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xx。
被告张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xx。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6月15日,原告邹xx与被告张xx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邹xx以50万元的价格购买由被告张xx购买的位于长沙市雨花区xx的商品房。随后,原告邹xx向被告张xx支付购房款10万元。原告邹xx多次催促被告张xx协助办理上述商品房的银行按揭还贷手续,被告张xx未予协助。2011年8月17日,原告邹xx诉至本院,要求撤销与被告张xx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由被告张xx退还购房款10万元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邹xx与被告张xx于2011年6月15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于2011年9月1日解除;
二、被告张xx于2011年9月5日之前退还原告邹xx购房款10万元;
三、其他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2380元因调解减半收取1190元,由原告邹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虎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黄某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