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徐某甲、徐某乙、徐某芳、徐某丙犯妨害公务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甲,曾用名徐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01年10月22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外逃,2010年12月4日到平舆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1年1月25日该案移送法院后,由平舆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乙,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01年10月22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外逃,2010年12月4日到平舆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1年1月25日该案移送法院后,由平舆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刘)芳,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01年10月22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外逃,2010年12月4日到平舆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1年1月25日该案移送法院后,由平舆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丙,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01年10月22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0年2月2日到平舆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1年1月25日该案移送法院后,由平舆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徐某芳、徐某丙犯妨害公务罪,于201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徐某芳、徐某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1年8月2日凌晨2时许,平舆县X乡(现阳城镇)派出所指导员李某某、副所长唐某某、民警陈某某等人前往后刘乡X村委徐某楼抓捕涉嫌抢劫的犯罪嫌疑人徐某功,因徐某功暴力抗拒抓捕被唐某某开枪击毙,后李某某、唐某某等人遭到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徐某芳、徐某丙和已判刑的刘金叶、徐某焕、徐某伟等多名村民的围攻、阻挠和殴打。经鉴定,李某军所受损伤为重伤,唐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

上述事实,四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被害人李某某、唐某某的陈某,同案犯刘金叶、徐某焕、徐某伟的供述,证人徐某中、陈某某、魏某某、徐某丁、徐某戊、夏某某、徐某己等人的证言,书证四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平舆县人民法院(2002)平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平舆县人民法院(2007)平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二被害人得到民事赔偿的领条及谅解书,平舆县公安局平检技法医字(2001)24、X号伤情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徐某芳、徐某乙、徐某丙伙同他人明知是公安人员在对犯罪嫌疑人徐某功实施抓捕,却对公安干警进行围攻和殴打,造成执行公务人员一重伤一轻伤的严重后果,影响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系共同犯罪。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四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并能赔偿被害人一定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在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结合本案的事实及有关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徐某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徐某芳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徐某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鑫

二○一一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艾薇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