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5月1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5月13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审理查明:2011年2月21日7时,被告人陈某某与同村的节某某因在宅基地内种树发生纠纷后,陈某某用树棍将节某某殴打致伤。经法医鉴定:节某某的损伤为轻伤。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打伤节某某后,向被害人赔偿经济损失x元,双方达成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庭审中没有异议,并有其供述及证人证言、被害人陈某、法医鉴定结论等书证在卷,经庭审质证,互相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用木棍致人轻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双方系邻里纠纷,被害人对引起事件有一定过错。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并有悔罪表现,可以酌定从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一日折抵二日,即刑期自2011年7月15日至2013年6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成星广
二O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