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渝五中法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x,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0年12月20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略)看守所。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以渝检五分院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运输毒品罪,于201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江恬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2月20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采取体内藏毒的方式携带2砣毒品“麻古”在昆明火车站X楼候车时,因形迹可疑被公安人员盘查,后在公安机关将2砣毒品“麻古”从体内排出。经称量并检验鉴定,张某某携带的2砣毒品“麻古”净重共计183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甲基苯丙胺的含量为17.8%。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举示了毒品“麻古”等物证、火车票等书证、《毒品检验报告》、《提取笔录》、《称量记录》、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由此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运输含有甲基苯丙胺的毒品183克,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辩称其是因欠赌债受人胁迫而运输毒品。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20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采取体内藏毒的方式携带2砣毒品“麻古”来到云南省昆明火车站,购买了当日从昆明市开往河南省郑州市的K482次火车票。当日10时40分许,张某某在昆明火车站X楼候车时,因形迹可疑被公安人员盘查,经X光检查发现其体内有可疑物,遂被带至公安机关从体内排出毒品“麻古”2砣。经称量检验鉴定,张某某携带的2砣毒品“麻古”净重共计183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甲基苯丙胺的含量为17.8%。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证实,2010年12月20日10时40分,昆明铁路公安民警在昆明火车站X楼进站口执勤时,因被告人张某某形迹可疑对其盘查,后张某某从体内排出2砣疑似毒品。公安机关于当日立案侦查。
2.户籍材料证实了张某某的身份情况。
3.公安机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清单》证实,昆明铁路公安机关于2010年12月20日从张某某处提取到当日K472次昆明至郑州的火车票1张、手机1部、现金600元等物,从其肛门排泄物中提取到用避孕套包裹的疑似毒品物2砣,均依法予以扣押并移交(略)公安机关。
4.公安机关《称量记录》及照片证实,经称量,张某某体内排出的2砣疑似毒品物分别净重92克、91克,共计183克。
5.公安机关《物证检验报告》证实,查获的疑似毒品物183克经检验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7.8%。
6.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实,2010月12月18日,他在缅甸小勐拉答应了一名陌生男子的要求运输毒品到河南郑州,事后可以得到x元报酬。次日下午那名男子在旅馆房间帮他把2砣用避孕套包装的毒品塞进肛门,还拿了一部手机和1500元路费给他。当晚他在该男子的安排下偷渡到打洛,再包车到了景洪,乘客车于2010年12月20日上午8时左右到达昆明,在昆明火车站购买了当天11时33分从昆明到郑州的火车票。11时许,他在昆明火车站刚进检票口就被公安民警叫住盘查,问他有没有带违禁品,他回答说没带。公安民警对他进行X光人身检查,发现其体内藏有异物,随后公安民警让他把体内的毒品排了出来,当面把毒品拆开进行了称量,他看到包装内的毒品是“麻古”,2砣分别净重91克、92克。
以上证据,收集的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体内藏毒的方式运输含有甲基苯丙胺的毒品183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张某某辩称其是受人胁迫而运输毒品,但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对该项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20日起至2025年12月19日止。)
二、没收查获的违禁品及供犯罪所用的手机1部、现金600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健红
审判员兰建恒
代理审判员张应洪
二○一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唐龙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