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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唐某某、临武县龙凤网吧保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原告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临武县龙凤网吧,住所地临武县X镇阳光商业广场。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男,系该网吧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唐某某、临武县龙凤网吧保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胡某某以双方调解和解为由于2010年元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胡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某某承担。

审判员邓志尧

二0一0年元月十九日

书记员高凤萍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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