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立案执行的湖南德源医药有限公司与澧县X镇中心卫生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本案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