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虢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杜某某,(略)新潮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略)。
原告虢某某诉被告谭某某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虢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谭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虢某某诉称,她与被告谭某某经人介绍于1991年相识并恋爱,1992年元旦登记结婚,并按当地习俗举行婚礼。婚初夫妻感情一般,1995年农历11月22日生育一女孩,取名谭某某。由于被告谭某某不珍惜夫妻感情,不听妻子劝告,对家庭不负责任,沉迷于赌博,致使家庭经济拮据,夫妻感情破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她与被告谭某某离婚,并处理婚生小孩的抚养问题。
被告谭某某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虢某某与被告谭某某均系国家公务员,1991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1992年元旦登记结婚。婚初夫妻关系尚可,1995年11月22日婚生一女,取名谭某某。婚后夫妻伴原告虢某某父母生活,婚生小孩由原告虢某某父母帮助带养,夫妻没有购置住房和高档家电家具。由于被告谭某某喜好打牌和参赌,妻子和亲友多次规劝不信,致夫妻关系逐渐紧张,原告虢某某于2010年3月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谭某某不想离婚,并向妻子和岳父母提出不再参赌的保证,在多人劝说下,原告虢某某同意给被告谭某某一次改正机会。但时隔不久,被告谭某某旧病复发,且在今年农历正月十一日在外打牌时被其弟和原告虢某某一同找到,由此夫妻发生吵架闹到分居。原告虢某某遂于2011年3月18日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系自由恋爱而结合,但相互之间的了解时间不长,婚后才发现两人性格上的差异较大,双方对生活、工作态度和家庭的责任感等方面各不相同,夫妻之间在共同生活过程中不断产生矛盾,被告经常在外举债参赌,对家庭、对小孩、对妻子不能尽到相应的责任,使夫妻之间的矛盾逐渐加深,在妻子多次规劝和自己多次表态而不能兑现的情况下,原告对继续与之共同生活下去失去信心,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小孩的成长情况及自己的意愿,为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小孩由原告继续抚养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虢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离婚,依法准许;
二、婚生小孩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由原告虢某某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由被告谭某某每月给付小孩抚养费人民币500元,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为在每年元旦前支付一年的抚养费6000元;
三、家庭财产现在各方的归各方所有,各自衣物各归各有;
四、家庭无共同债权债务,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承担。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虢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蒋利娟
审判员姚禹湘
人民陪审员杨放明
二0一一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殷达丽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