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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a与被告符a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徐a,男,汉族,户籍地x市x区x街x号,现住上海市x区x路x弄x号x室。

被告符a,男,汉族,住上海市x区x路x弄x号x室。

原告徐a与被告符a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彭雄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a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符a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a诉称,2008年3月10日,被告以急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5万元,约定当月月底还清。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符a未作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诉称事实属实。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以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证明并均经庭审质证证实。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借贷受法律保护,当事人理应履行还款义务。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之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符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徐a人民币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符a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彭雄辉

书记员夏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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