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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戴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攸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赌博罪,于2010年8月31日被攸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攸县人民检察院以攸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农历12月底,被告人戴某某开始帮“发乃”(另案处理)从事地下“六合彩”写单买码,其中一期有人中了x元钱,“发乃”没赔钱便逃走了,后被告人戴某某自己赔付。随后,被告人戴某某便自己坐庄写单买码,规定1-49为买码号,赔率为1:40,不限金额。买码写单一般是一个星期三次,星期二、星期四、星期六夜晚9时开奖,按香港六合彩开奖号码兑奖。截止被告人戴某某被抓获时,其写单买码金额约5万元,从中获利约3万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证人廖忠华、胡某某、彭某某、陈某甲、余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码单、登记本、残疾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经庭审质证,且被告人戴某某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地下“六合彩”的非法经营活动,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戴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系残疾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戴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

二、被告人戴某某的违法所得三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认之日起计算。罚金及违法所得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伟良

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胡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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