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凌XX装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韧,陕西方强(略)事务所(略)。
被告张某某,女,36岁,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凌XX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凌XX装饰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8日以双方已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凌XX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8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05元,由原告杨凌XX装饰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崔灿
代理审判员王西江
代理审判员刘雨蓉
二○一一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彭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