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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凌XX装饰有限公司与张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凌XX装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韧,陕西方强(略)事务所(略)。

被告张某某,女,36岁,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凌XX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凌XX装饰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8日以双方已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凌XX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8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05元,由原告杨凌XX装饰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崔灿

代理审判员王西江

代理审判员刘雨蓉

二○一一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彭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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