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09)潼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潼关县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该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潼关县X镇X村民委员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生效的(2007)潼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潼关县X镇X村民委员会应返还张某某承包款x元、赔偿经济损失x元及负担鉴定费6900元、诉讼费3500元。执行过程中,经张某某与村委会多次协商,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村委会从代字营尖角路口张某某的家都超市西山墙外墙皮向东丈量24.10米地皮归张某某使用;2、村委会补偿张某某x元(2009年10月15日划线时付款x元、余额待张某某清理完毕相应附着物后给付);3、张某某放弃(2007)潼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对村委会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潼关县人民法院(2007)潼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建军
审判员陈荣亮
审判员刘海瑛
二00九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利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