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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潼关县代字营镇代字营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潼关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09)潼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潼关县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该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潼关县X镇X村民委员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生效的(2007)潼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潼关县X镇X村民委员会应返还张某某承包款x元、赔偿经济损失x元及负担鉴定费6900元、诉讼费3500元。执行过程中,经张某某与村委会多次协商,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村委会从代字营尖角路口张某某的家都超市西山墙外墙皮向东丈量24.10米地皮归张某某使用;2、村委会补偿张某某x元(2009年10月15日划线时付款x元、余额待张某某清理完毕相应附着物后给付);3、张某某放弃(2007)潼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对村委会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潼关县人民法院(2007)潼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建军

审判员陈荣亮

审判员刘海瑛

二00九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利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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