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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孙某某与信阳市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侵权赔偿纠纷一案再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孙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教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信阳市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裴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翔,河南金誉(略)事务所(略)。

申请再审人孙某某与信阳市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侵权赔偿纠纷一案,Im河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9日作出(2007)信Im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4月22日,孙某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0年7月29日作出(2010)信中法民审字第X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请再审人孙某某因被申请人已赔偿其侵权财产损失5000元为理由,于2011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孙某某在本案再审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孙某某撤回再审申请,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审判长刘江平

审判员马宣林

审判员张永军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韩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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