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郴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邓某某(肖某某之妻)女。
委托代理人李某成,湖南民浩(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男,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
原审第三人郴州某公司。
委托代理人欧阳文杰,湖南银光(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表人黄某青,湖南银光(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肖某某因劳动行政确认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1)郴北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9日、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肖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邓某某、李某成,被上诉人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原审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欧阳文杰到庭参加诉讼。在本院第二次开庭过程中,上诉人肖某某以与原审第三人郴州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肖某某的撤回上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肖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肖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李某兵
审判员黄某文
审判员姜小微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曹献方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驳回起诉;
(三)管辖异议;
(四)终结诉讼;
(五)中止诉讼;
(六)移送或者指定管辖;
(七)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
(八)财产保全;
(九)先予执行;
(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十一)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
(十二)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十三)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
(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