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韩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淳化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09)淳执初字第x号

申请人韩某某,女,生于1962年12月18日,汉族,住(略),下岗职工,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生于1942年6月8日,汉族,住(略),县人事局退休干部。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淳化县人民法院(2008)淳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8100元。

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现金7000元整,剩余1100元申请人自动放弃。现申请人已全额领取7000元执行款,本案执行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淳化县人民法院(2008)淳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签收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姚新兵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宁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