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09)淳执初字第x号
申请人韩某某,女,生于1962年12月18日,汉族,住(略),下岗职工,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生于1942年6月8日,汉族,住(略),县人事局退休干部。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淳化县人民法院(2008)淳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8100元。
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现金7000元整,剩余1100元申请人自动放弃。现申请人已全额领取7000元执行款,本案执行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淳化县人民法院(2008)淳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签收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姚新兵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