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宁民初字第X号
原告刘某。
被告邱某。
被告陈某。
本院于2012年3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邱某、陈某遗赠抚养协议纠纷一案,原告刘某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两被告达成了协议,并在公证处进行了公证,解除了原公证的遗赠扶养协议书,故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李某秀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