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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诉黄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原告方某,女,28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莫路明,湖南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荣,湖南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乙,男,50岁,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0年12月29日受理了原告方某诉被告黄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应分给原告方某的征收拆迁款x元由被告黄某乙于2011年2月2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原告方某x元,其余部份一次性抵偿小孩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

二、其他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3456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1728元,由被告黄某乙负担864元,原告方某负担864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先明

二○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张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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