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男,汉族,1956年1月出生。
被执行人刘某,男,汉族,1974年4月出生。
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10月20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09)娄星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于2010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0年2月7日前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刘某的银行存款x元予以扣划。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简少泽
审判员胡若安
审判员王某容
二O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胡遗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