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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汉族,1956年1月出生。

被执行人刘某,男,汉族,1974年4月出生。

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10月20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09)娄星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于2010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0年2月7日前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刘某的银行存款x元予以扣划。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简少泽

审判员胡若安

审判员王某容

二O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胡遗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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