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某乙,女。
法定代理人黄某丙,女,系曾某乙之母。
委托代理人杨梅坤,湖南富强(略)事务所(略)。
被告曾某丁,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乙诉被告曾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原告曾某乙于201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某乙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曾某乙承担。
审判长殷飞龙
代理审判员周虹
人民陪审员陈翼
二○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黄某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