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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某与李某某.陈某某抵押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案外人)郝某某,男,47岁。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再审人郝某某因李某某诉陈某某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华龙区人民法院(2010)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再审人郝某某申请再审称,陈某某对科瑞网吧的100台电脑及显示器等财产无处分权,其财产所有权归申请再审人所有,原调解书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请求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依法提起再审。

本院经认真审查后认为,陈某某为科瑞网吧法定代表人,有科瑞网吧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为证,陈某某自愿与李某某达成还款协议,原审法院对此进行确认,并无不当。申请再审人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申请再审人郝某某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再审人郝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杨庆安

代理审判员于明杰

代理审判员曹明昌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彭海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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