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唐金华,湖南大行(略)事务所(略)。
被告王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任邵宁,湖南湘华源(略)事务所(略)。
本院于2011年1月17日受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长王某堂、审判员殷飞龙及代理审判员周虹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6月10日在双峰县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儿许X由于原、被告的性格不和,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双方难以共同生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请求法院判令1、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许X由原告抚养;3、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予书面答辩。
经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6月10日在双峰县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儿许X。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和,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双方难以共同生活,均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
另查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位于邵阳市双清区湘桂黔建材城2期X栋X单元X号住房1套及位于邵阳市双清区湘桂黔建材城2期第X栋X、X号门面2间;存放于X栋X、X号门面内货物价值x元,存放于X栋X、X号门面内拉闸门配件及工具价值x元。夫妻共同债权:原告哥哥许某华欠原告x元;代收货款x元。夫妻共同债务:欠广东货款x元;欠银行门面按揭款x元;欠被告哥哥王某辉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根据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许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孩许X由原告许某某抚养教育,原告许某某自愿放弃要求被告王某某承担抚养费;
三、邵阳市双清区湘桂黔建材城2期X栋X单元X号住房1套及存放于邵阳市双清区湘桂黔建材城2期X栋X、X号门面内拉闸门配件及工具价值x元归原告许某某所有;
四、位于邵阳市双清区湘桂黔建材城2期第X栋X、X号门面2间及存放于该门面内价值x元的货物归被告王某某所有;
五、原告哥哥许某华的欠款x元由原告负责收取;代收货款x元由被告王某某收取,欠银行门面按揭款x元、欠广东货款x元及欠被告哥哥王某辉x元由被告王某某负责偿还;
六、被告王某某于2011年3月3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原告许某某门面补偿款x元;
七、各自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其它无争议。
本案诉讼费4300元,原告许某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王某堂
审判员殷飞龙
代理审判员周虹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胡新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