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王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濮阳日报社,住所地:濮阳市X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该社社长。
原审被告濮阳日报社印刷厂,住所地:濮阳市X路北段。
负责人王某乙,濮阳日报社印刷厂厂长。
王某甲与濮阳日报社印刷厂、濮阳日报社借贷纠纷一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8日作出(2010)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某甲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某甲申请再审称,濮阳日报社印刷厂没有完整的法人财产权,其所发生的一切债务,应由其主管单位濮阳日报社承担清偿责任。
被申请人濮阳日报社辩称,原判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先由借款单位濮阳日报社印刷厂偿还借款,若濮阳日报社印刷厂不能偿还,由濮阳日报社承担清偿责任。该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综上所述,王某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某甲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杨庆安
审判员周培勋
审判员段同乡
二0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彭海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