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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某诉长沙德美诺品牌策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原告(反诉被告)范某某,女,38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女,29岁,汉族。

被告(反诉原告)长沙德美诺品牌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X路三段X号佳天大厦808房。

委托代理人李刚,湖南海天(略)事务所(略)。

原告(反诉被告)范某某诉被告(反诉原告)长沙德美诺品牌策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申遇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原告范某某与被告长沙德美诺品牌策划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20日签订的《“多米诺西式快餐”项目协议》;

二、被告长沙德美诺品牌策划有限公司退还原告范某某品牌使用费x元、管理费3000元、店面设计费3000元、装修款x元,共计x元,该款于2011年3月10日前退还;

三、被告长沙德美诺品牌策划有限公司提供给原告范某某的设备和原材料,原告范某某、被告长沙德美诺品牌策划有限公司双方于2011年3月3日进行清点,设备无损害、原材料没有过期的,由被告按售价收回,设备款(含运费和保险费1900元)和原材料款于2011年3月10日前付给原告范某某;

四、原告范某某的其他损失由原告范某某自行负担;

五、其他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7357元,因调解减半收取367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合计3849元,由被告长沙德美诺品牌策划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申遇友

二○一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蒋梦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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