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乙,男,52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某,女,36岁,汉族。
被告张某某,女,39岁,汉族。
本院于2010年9月6日受理了原告黄某乙诉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某某于2009年7月28日借原告黄某乙本金x元,自应还款之日(2009年9月28日)至2010年10月28日止共计13个月,利息按每月4500元计算,共计x元,该款被告张某某于2012年10月29日前还清,本金x元自2010年10月29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息1%计息;
二、在上述本金、利息未还清之前,被告张某某原以长沙市雨花区X路X号新X栋X房所作的抵押继续有效。
本案受理费466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233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某明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贺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