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眭某某与陈某某执行一案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山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眭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申请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申请人眭某某因被申请人陈某某欠其借款本息14万余元,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于201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依法将被申请人所有的一辆车牌号为冀x轿车予以扣押,并提供其所有的一辆车牌号为粤x吉利美日牌轿车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所有的一辆车牌号为冀x轿车扣押至本院。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石爱清

二0一0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刘伏林

责任校对人石爱清责任打印人刘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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