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沈某(曾用名沈X、沈某杰),男,X年X月X日出生。曾因犯诈骗罪于1996年10月7日被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8年1月24日被假释,于同年7月14日假释期满。因本案于2011年2月2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第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逮捕。2011年10月21日被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监视居住。
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沈某犯招摇撞骗罪一案,于二O一一年六月二日作出(2011)管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沈某服判,未上诉,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宝翔、王士锋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管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胜功
审判员成存启
代理审判员常沛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朱新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