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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雒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清涧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清涧县X镇X村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白某某,男,清涧县X镇X村人。

原告雒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清涧县X镇X村人。

委托代理人师某某,女,系雒某某之妻。

被告刘某某(又名刘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清涧县X街道办居民,住(略)。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07年8月20日被告向原告李某借款x元,2007年8月25日向原告雒某某借款x元,月利率均为15‰,后经两原告催要,被告拖欠至今未还。

本案经法庭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刘某某所欠原告李某的x元,于2011年2月2日前偿还5000元,余款于2011年农历年底前付清(从2007年8月20日计息至兑现之日,月利率15‰)。所欠原告雒某某x元,于2011年2月2日前偿还x元,于2011年农历年底前偿还x元,余款于2012年底前付清(从2007年8月25日计息至兑现之日,月利率15‰)。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白某晔

二0一0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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