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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乙涉嫌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梁园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1年7月16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取保候审。

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27日中午,被告人张某乙与曾某在商丘市梁园市场内因生意发生纠纷,后双方发生撕打,张某乙将曾某打伤,曾某的伤情经鉴定为轻伤。民事部分已调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在侦查阶段有过多次供述,并有被害人曾某陈述,证人高某、周某、张某×、黄某、王××的证言,鉴定结论,伤情照片、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协某、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李伟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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