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某,女,32岁,汉族。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0年8月5日受理了原告余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余某与被告王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男孩王某某(于X年X月X日出生)归被告王某某抚养,在被告王某某服刑期间小孩的监护权归原告余某行使;
三、个人衣物及日常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
四、其他无争执。
本案受理费20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余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先明
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黄某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