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余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原告余某,女,32岁,汉族。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0年8月5日受理了原告余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余某与被告王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男孩王某某(于X年X月X日出生)归被告王某某抚养,在被告王某某服刑期间小孩的监护权归原告余某行使;

三、个人衣物及日常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

四、其他无争执。

本案受理费20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余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先明

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黄某如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