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关于被告人雷某某合同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雷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毕冬云、全慧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8年4月,被告人雷某某冒用郑州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自称该公司总经理,虚构已与滑县双龙华云葡萄酒厂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可以转包给姜XX的事实,骗取了姜XX的信任,于2008年4月19日、5月23日先后收取姜XX质量保证金1万元、10万元后逃匿,该合同至今未履行。

2008年6月,被告人雷某某自称北京华成国际建设有限公司南阳工程处处长,虚构已与洛阳市凤天铝型材有限公司签订项目建设合同,可以将铝型材挤压成型车间项目转包给杨XX的事实,骗取了杨XX的信任,于2008年6月9日与杨XX签订了《内部协议书》,先后于2008年6月10日、6月17日分别收取杨XX质量保证金5万元、进场费10万元后逃匿,该合同至今未履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雷某某供述;被害人姜XX、杨XX陈述;证人吴XX、杨XX、李XX、杜XX等人的证言及相关书证,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雷某某辩称:1、我在郑州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公司给我下的有任命并有备案。2、北京华成国际建设有限公司南阳工程处给我下有文件,不是虚构的。第一起是签订合同后自愿交的保证金,其中姜XX交的10万元我未收到。起诉书指控的两份合同均属实,我全权承包执行的,他们交的款均花费在业务上。

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被告人雷某某冒用郑州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自称系该公司总经理,虚构已与滑县双龙华云葡萄酒厂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可以转包给姜XX的事实,骗取姜XX的信任,于2008年4月19日、5月23日先后收取姜XX工程质量保证金1万元、10万元后逃匿。

2008年6月,被告人雷某某自称北京华成国际建设有限公司南阳工程处处长,虚构已与洛阳市凤天铝型材有限公司签订项目建设合同,可以将铝型材挤压成型车间项目建设转包给杨XX承建,骗取了杨XX的信任,并于2008年6月9日与杨XX签订了《内部协议书》,后于2008年6月10日、6月17日分别收取杨XX质量保证金5万元、进场费10万元后逃匿。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雷某某供述:华成公司总部设在北京,负责人是闫XX,郑州分公司的负责人是闫XX,我是郑州分公司南阳工程处的处长,与洛阳凤天签订的合同是闫XX代表华成国际签订的,之后把合同给我了,我又把合同转给杨XX了,我和王XX、杨XX和他儿子还有姜XX我们一起去跟洛阳方见过面,洛阳方的副总、基建科长领着我们看了工程场地,看了以后杨XX才跟我签的合同,杨XX给的10万元都用到差旅、住宿、招待上了。滑县葡萄酒工程是在洛阳工程之前闫XX代表华成国际与酒厂签订的,我也参加了,为了这个工程,吃喝招待花了30万元左右,杨XX的钱都花在这上面了,这个合同签了以后,我就给杨XX做了,在这个工程上,姜XX也花了几万块钱,所以这个工程也给了姜XX一部分。我跟他俩分别签有内部承包协议,都是一式两份。我收过姜XX2-3万元,我给他打有收据,其中10万元的收据他没有给我现金,他让我打收据他找老乡借钱,打这个收据时他朋友老四在场。葡萄酒工程是以华成国际的名义签订的,当时我还有一个身份是郑州鸿兴建筑公司的副总,华成国际的章我当时不在身上,就给他加盖了鸿兴的印章。我2008年农历八月十五日离开桑村,后来去了郑州,刚开始杨XX他们和我联系过,后来我的手机丢了,就没有再联系。

2、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姜XX陈述:雷某某给我说他是郑州鸿兴建筑公司的总经理,出示了法人的授权证明书。2008年6月5日雷某某以给领导送礼才能开工为名骗了我5万元,但没有给我打收据。我们在敬老院住了2个月也没有进厂干活。2008年6月,雷某某告诉我桑村有个葡萄酒厂工程,我和他来到洛阳,见到了杨XX、王XX,我们几个人到了凤天公司,雷某某指着一个办公室说这就是老总,在院里转了一圈就走了,随后在路边指着一块空地说,这就是工地,让我把这个活也做了,但是我不相信他了,就没有交钱。我给雷某某10万元钱时是我的司机杜XX开车送我去的,2008年年底我就联系不上雷某某了,从11月份他的手机打不通,2009年初我找到他的新手机号码他一听是我的声音就挂了,再打电话就不接了。

(2)被害人杨XX陈述:2008年3月我通过王XX认识了雷某某。雷某某说他是华城国际建设有限公司南阳工程处处长,并出示了任命书,说他在洛阳伊川县白元夏宝工业园区洛阳凤天铝型材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个铝型材挤压成型车间项目工程,有一千多万元,说能把地基和钢固架项目转包给我,他还让我看了他公司与洛阳凤天铝型材有限公司的转包合同。于是在南阳我和雷某某签订了内部协议书,雷某某把洛阳伊川县白元夏宝工业园区的工程转包给我。同时,他要求我给他交5万元质量保证金。2008年6月10日,我在南阳市南航对面邮政所取了3万元当场交给雷某某。随后,在长垣县又给雷某某2万元。雷某某给我打有收据。2008年6月17日,雷某某又以工人、设备交进场费的名义又让我交10万元。我交给雷某某15万元后,便多次催促雷某某进场施工,但雷某某总是以多种理由推脱不让我施工。2009年6月底,我怀疑被骗,便到洛阳伊川县白元夏宝工业园区了解情况,工业园区对我说他们园区就没有承包给华城国际建设有限公司和雷某某工程,我才知道上当。

3、证人证言:

(1)证人吴XX证言:2008年的时候,雷某某找到我说,有个洛阳凤天铝材有限公司的工程想让我给他找个人做,于是我就介绍他跟杨XX认识了。当时雷某某跟杨XX说,如果他想要这个工程,就必须先付15万元的工程押金。随后杨XX就在南航对面的邮政储蓄银行取了3万元交给了雷某某,因为双方约定第一次要交5万元,所以雷某某就给杨XX打了5万元的收条,剩余的两万元杨XX在回到郑州后打到了雷某某的银行卡上。没过几天,雷某某便带着我、杨XX,还有杨XX的儿子一起到洛阳看工地,当时雷某某指着一片空地说那就是工地,随后我们就离开了。后来在洛阳的一个旅社里,杨XX给了雷某某10万元,雷某某当时也打了收据。回南阳以后,我就没再见过他们,其它的事我就不清楚了。另外,我只是中间人,没有给他们做过任何担保。

(2)证人杨XX证言:我不知道华成国际有限公司,也不认识雷某某、闫XX,他们与洛阳风天铝型材有限公司没有任何往来,也没有签过项目。2009年南阳市公安局来人调查,当时我不在公司,公司出过证明。

(3)证人李XX证言:我是在滑县姜XX让我们去做葡萄酒工程时认识雷某某的,他说他是郑州鸿兴建筑有限公司的总经理。雷某某与姜XX打10万元收据我不在场,不知道这回事。2008年我们去滑县十几个人,就住在桑村敬老院,工资、吃住、招待费用都是姜XX的,姜XX还买了很多办公用品。后来雷某某跑了,我们找不到他了,在桑村敬老院住了2个多月,最后没有办法就离开了。

(4)证人杜XX证言:2008年天热的时候,姜总让我开车把他送到郑州的威马宾馆,在长江路上,当时姜总从车上的后备箱里拿出来一个黑色的袋子放在后座上,在去宾馆的路上,我从后视镜里看到姜总从袋子里拿出钱来数。

(5)证人罗XX(系雷某某之妻)证言:

雷某某从2007年以来开始就离开家一直没有回来过,我不知道他是否是北京华成国际建设有限公司的南阳工程处处长……他没有给过家里钱,也没有给家里放有图纸一类……

4、书证

(1)被告人雷某某的身份证明,证明被告人雷某某的刑事责任年龄。

(2)杨x年7月X号控诉状。

(3)杨XX与华城国际建设有限公司2008年6月9日签订的关于洛阳白元夏宝工业园区铝型材挤压成型车间项目工程内部协议书。

(4)杨XX提供的华城国际建设有限公司对雷某某的任命书及授权委托书复印件。

(5)雷某某2008年6月X号所写收到杨XX现金10万元的收到条。

(6)雷某某2008年6月10日所写收到杨XX质量保证金5万元整的收款收据。

(7)洛阳市凤天铝型材有限公司2009年8月3日证明:洛阳市凤天铝型材有限公司与华城国际建设有限公司及雷某某个人没有任何业务往来,未与华城国际建设有限公司及雷某某签订铝型材挤压成型车间项目工程。

(8)北京锦宝华城建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登记变更情况及相关年检报告。(该公司法人:严XX)

(9)严XX出入看守所信息(证实严瑞月于2008年8月2日因合同诈骗案被刑拘入看守所。2009年9月18日因合同诈骗案出看守所入官渡监狱)

(10)雷某某郑州鸿兴公司与姜XX签订的关于新密市凤凰山生态园内部工程承包合同书。(2008年4月10日)

(11)雷某某郑州鸿兴公司与姜XX签订的关于郑州到西安高铁工程劳务协作合同书。(2008年5月31日)

(12)邵XX死亡材料。

(13)雷某某2008年5月23日收到姜XX长垣工地质量保证金10万元的收据

(14)雷某某2008年4月19日收到姜XX1万元的收据。

(15)雷某某2008年6月3日收到周松定3万元质量保证金收据。

(16)雷某某2008年4月10日收到姜x元管理费的收据。

(17)郑州鸿兴公司信息材料。

(18)滑县X乡政府出具的该乡双龙华云葡萄酒厂一直未建的证明。

(19)侦查机关调取的杨XX合同诈骗起诉书。

(20)闫XX户籍证明。

(21)西平罗派出所关于崔宪法不在家的证明。

(22)雷某某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归案情况。

(23)2008年姜XX为葡萄酒厂工程购买仪器的发票。

通过对上述证据的分析,被告人雷某某虽不供述编造虚假工程骗取被害人信任、实施诈骗的经过,但供认以工程名义收受两名被害人现金的事实,二名被害人陈述因信任雷某某虚构的事实,与被告人签订了合同并交付工程保证金的被骗过程,多名证人的证言分别证实了被告人虚构事实的情况,上述证据证明一致,与侦查机关调取的书证相吻合,各证据之间客观关联,能够证明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得被害人的信任后,使被害人信以为真,将巨额现金交于被告人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建筑工程和转包建筑工程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工程保证金,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虚构建筑工程和转包建筑工程合同的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雷某某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对于被告人辩称“未收到姜XX交的10万元及起诉书指控的两份合同均属实”的辩解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经查,被告人在收到姜XX交的10万元款后,有亲笔书写的收据为证,滑县X乡政府出具的证明,证实该乡双龙华云葡萄酒厂属乡招商引资项目,因资金迟迟不能到位一直未建的证明。洛阳市凤天铝型材有限公司证明该公司与华城国际建设有限公司及雷某某个人没有任何业务来往,未与华城国际建设有限公司及雷某某签订铝型材挤压成型车间项目工程。上述事实均证明了被告人雷某某虚构建筑工程和转包建筑工程合同的事实,故雷某某的辩解理由,不予采信。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悔罪表现及退赃情况,依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规范化的指导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雷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月6日起至2017年1月5日止。罚金五万元,限判决确定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雷某某退赔被害人姜XX人民币十一万元,退赔被害人杨XX人民币十五万元,限判决确定后三十日内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梅振焕

审判员张震

审判员杜帅

二0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韩国良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