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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杨某某与被告唐某甲、被告唐某乙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零陵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农民,住(略)(略),号码(略)

被告唐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农民,住(略)(略)

被告唐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农民,住(略)(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唐某甲、被告唐某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0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唐某甲、被告唐某乙的纠纷已经自行协商处理好,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龚子平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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