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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福建正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某、黄某乙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福建正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X路X号滨江假日花园X号楼X店面。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彩霞,福建汇成(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刘欣,北京市泽元(略)事务所(略)。

被申请人李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申请人黄某乙,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吴某新,福建力格(略)事务所(略)。

申请人福建正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某、黄某乙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福州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3月28日作出[2011]榕仲裁字第X号《裁决书》,裁决福建正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向李某、黄某乙支付逾期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相关材料备案手续违约金x.44元,由于福建正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该裁决书确定的义务,被申请人李某、黄某乙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福建正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7日以该《裁决书》存在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由向本院申请不予执行,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2011年9月6日福建正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已与李某、黄某乙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要求撤回不予执行[2011]榕仲裁字第X号《裁决书》的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正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要求撤回不予执行[2011]榕仲裁字第X号《裁决书》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正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不予执行[2011]榕仲裁字第X号《裁决书》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俞淑娟

审判员张俊

代理审判员陈凤

二0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郑凌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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