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长沙市雨花区XX建材经营部业主,住湖南省长沙市XX。
委托代理人管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XX。
委托代理人谢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0年6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XX与被告李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被告李X于2010年7月19日提出反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XX与被告李X签订的《合作协议》、《双方约定协议》予以解除;
二、原告李XX于2011年3月20日前支付给被告李X投资款等x元;
三、双方再无其他任何纠纷。
本案受理费7626元,反诉费2002元,合计9628元,因调解减半收取4814元,由原告李XX负担3813元,由被告李X负担1001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刘中立
人民陪审员杨宏
人民陪审员吴松球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胡睿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