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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甲、宋某乙、宋某丙与被告朱某某、商丘市沛丰植业有限公司、商丘市润丰陵园殡仪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睢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宋某甲,男,37岁。

原告宋某乙,男,43岁。

原告宋某丙,女,42岁。

被告朱某某,男,约62岁。

被告商丘市沛丰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X路西侧(商丘市一高对面)。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商丘市润丰陵园殡仪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X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宋某甲、宋某乙、宋某丙与被告朱某某、商丘市沛丰植业有限公司、商丘市润丰陵园殡仪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甲、宋某乙、宋某丙的起诉属于普通的共同诉讼,不符合民诉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宋某甲、宋某乙、宋某丙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高德厂

审判员杨梅

审判员张敏

二0一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李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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