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刚,河南公谦(略)事务所(略)。
被告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荣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侯某某诉被告申某某、荣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延恒独任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侯某某诉称,被告于2011年6月4日以郑州康桥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名义收取原告加盟费2980元,后又于2011年6月15日以献爱心助残为由收取原告投资款x元。因对郑州康桥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献爱心助残事宜产生怀疑,原告随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核实,郑州康桥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没有进行工商登记,郑州康桥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公章系二被告私刻,但公安机关称此案属民事纠纷未予立案。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确认原告与被告以郑州康桥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名义所签订的协议无效;2、被告返还原告投资款及加盟费x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被告申某某、荣某以未在工商部门登记的郑州康桥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原告签订合同并收取原告投资款及加盟费的行为,因涉嫌集资诈骗已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第一分局立案侦查,本案不属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侯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张延恒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崔琳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