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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诉梁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原告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冯文华,固始县城区中心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志东,河南振蓼(略)事务所(略)。

原告唐某某与被告梁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冯文华,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志东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11月13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双方明确了权利义务(详见合同书),前三年,被告如数付清了应付租金,可在2010年、2011年应付租金时,被告不讲诚信拖欠不付。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公断。

被告梁某某辩称:2006年11月13日租赁原告的房子与钱广军、祁成星、胡启成共同经营温特慢摇吧,2008年10月30日答辩人和钱广军、祁成星三人将股份转让胡启成,2009年胡启成向原告交纳了租金现在经营由胡启成经营。为此,原告找现在经营的胡启成追偿租金与被告无关。

经审理查明:原告唐某某、被告梁某某于2006年11月13日协商:被告租赁原告所有位于固始县X路新世纪广场院内东南角第一排二层总面积,包括两个楼梯使用权达成协议,一、年租金x元,租赁期限六年,从2007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租金按年结算,合同签定之日首付x元,2007年6月1日再付x元,以后五年需在元月15日前把当年租金交付。原告将房屋出租给被告后不再进行任何投资,被告进行酒吧等商业投资活动。二、租赁期间,原告负责水通、电通,被告承担费用。三、承租期间,被告有权对房屋进行装修,但不得破坏或随意改动房屋主体结构和消防设施。四、租赁期满归还房屋时,被告不需对房屋进行恢复原样其它形式的整改,但房屋屋内无法搬动的装修(包括门窗、墙壁设施、天花设施、地板砖等)归原告所有。五、如因城市改造等不可抗拒等原因,使双方不能履行合同,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责任,合同自然终止。六、承租期间,经原告同意,被告可将房屋转让给第三者使用,合同期满,如原告继续出租,在同等条件下,被告享有优先租赁权。七、以上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或依法向法院起诉。八、原告需确认自己对该处房屋拥有出租权,否则由此所造成被告的损失由原告全部承担。原、被告合同成立后,按双方约定被告梁某某付了前三年租金,从2010年及2011年被告梁某某未按时交纳,原告向被告索要租金时,被告梁某某以此“温特慢摇吧”已转让给他人经营,并且他人已支付了一年租金,我与他人有合伙转让协议拒付。为此,原、被告引起争执,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依法处理。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与他合伙经营酒吧租赁原告房屋前三年按期交纳,双方未发生异议,但在第三年被告梁某某退出合伙经营并没和原告约定由他人承担租金。为此,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催收2010年度和2011年度租金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梁某某支付给原告唐某某2010年度、2011年度房屋租赁费合计x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次付清。

诉讼费1050元由被告梁某某负担。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受理费1050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谢国民

审判员董志豪

审判员喻国俊

二0一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胡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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