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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诉何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xx。

委托代理人林x,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xx。

本院于2010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xx诉被告何xx离婚纠纷一案,并于2010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xx与被告何xx离婚;

二、位于长沙市雨花区砂子塘X栋X门X房中的家具、彩电归被告何xx所有;

三、被告何xx于2011年6月30日之前支付原告张x元。

本案受理费20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宁跃武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曹川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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