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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2007年8月至2010年任登封市规划管理局规划监察第一大队副中队长。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1年5月20日被登封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以登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要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被告人王某某身为登封市规划管理局监察第一大队副中队长,在具体负责登封市××××××公司工程违法建设监督检查过程中,不依法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未及时发现施工单位提供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真实工程不符,未正确处理施工单位提供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超期问题,并在查处该工程违法问题过程中,仅对工程擅自超层建设问题罚款处理后建议结案,致使该违法建筑建成竣工并对外销售,造成一房二卖,部分购房户支付134万余元房款后未获房产的重大损失。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1年5月19日到检察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袁××、牛××、郭××、张××、刘×、武××、闫××、范××、王××、孙××、郑××、白××、刘××、李××、高××、梁××、史××、张××、李××、李××、马××、王××、石××、任××的证言;登封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出具的登封市××××公司家属院“一房多卖”的问题房产情况统计表和被告人王某某投案证明;售房合同书、借款协议及收据;登封市X乡建设局出具登封市××公司宿办楼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证明;登封市X乡规划局出具的被告人王某某任职证明、文件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玩忽职守罪的罪名及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的事实与情节,被告人王某某在负责登封市××××××公司工程违法建设监督检查过程中,确有未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综合考虑本案的事实、情节和危害后果,被告人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孙素平

审判员于勇

代理审判员邵博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孙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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