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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程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债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原告:程某某,男,回族,生于X年X月X日。

委托代理人:刘国强,河南达圣(略)事务所(略)。

被告:周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

原告程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债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某,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国强,被告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程某某诉称:原、被告合伙做生意期间,被告从原告手中拿走现金x元,后来合伙生意解散。被告给付原告x元,剩余x元,由原、被告于2007年9月13日达成协议,约定:原告只再要回x元,剩余不再要了。被告承诺:以后在每月20日偿还500—1000元。协议签订后,被告仅付给了2000元,下余x元至今未付,现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剩余的x元并赔偿损失2000元。

被告周某某辩称:与原告写协议属实,但原、被告合伙生意做赔了,被告是基于同情,考虑到原告年龄大了,所以才对原告写了个协议。实际上在做生意的过程某,是被告联系业务,吃住招待费用都是被告支付的,被告赔的更多,所以原告就不应当再要这个钱了。另外,这几年原告就没有找被告要过,现在再要已超过诉讼时效。

经审理查明:2002年原、被告合伙去新疆做钢材生意,被告在原告处拿走现金x元,该生意主要由被告负责,后来生意亏赔,被告给付了原告x元。2007年9月13日,原、被告达成协议,约定由原告从被告处再要回x元,被告承诺以后在每月20日支付给原告500—1000元,协议签订后,被告支付原告2000元,剩余x元,被告一直未付。诉讼中,经调解,原、被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本院认为:原、被告合伙生意亏赔以后,针对原告投入的资金,原、被告协商后,被告写下还款协议,该协议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此时双方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在承诺给付原告x元后,仅支付2000元,剩余x元未付,属被告违约。被告应当履行协议,对原告支付剩余债务。现原告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达成协议时,没有约定违约责任,故原告主张被告赔偿损失2000元,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自己赔的太多,但因为双方合伙期间的债权债务在散伙后,已经达成协议并予固定,故被告现在重提并不能对抗原告的诉讼请求。原、被告约定的由被告每月支付500—1000元,但实际并未履行,按此履行时间推算,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故被告辩称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判决生效十日内被告程某某支付原告人民币x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5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邹建仕

二0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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