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正满、刘双云:
关于你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13日立案执行,经本院执行,双方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双云已按照(2011)北调确字第X号确认决定书的内容全部履行了义务,本案执行结束。
特此通知
二0一一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