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登云、刘四清:
关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21日立案执行,经本院执行,双方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四清已按照(2011)北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全部履行了义务,本案执行结束。
特此通知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