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湘乡市环卫管理处。
法定代理人杨某某,主任。
地址湖南省湘乡市X路X号。
委托代理人彭某某,湘乡市环卫管理处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湘乡市东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周某某。
地址湖南省湘乡市东山办事处起凤路。
原告湘乡市环卫管理处与被告湘乡市东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环卫服务欠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童长鸣独任审判,代理书记员颜雯担任记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彭某某、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湘乡市环卫管理处诉称,2009年3月被告湘乡市东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包建设的博雅苑动工后,在建设过程中所产生的垃圾由原告方负责处置,同时施工现场的外围的清扫保洁工作也由原告方负责,按施工期限计算,被告方尚拖欠建筑施工场地及周某清扫保洁费x元,原告多次口头和书面通知催收,可是被告拒绝偿付,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环卫服务费x元。
被告湘乡市东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诉是事实,被告方也愿意交付环卫服务费,但是希望原告方能考虑被告的实际情况减免部分费用。
2009年3月被告湘乡市东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包建设的博雅苑动工后,该工程建筑面积x平方米,施工期限7-10个月。该工程施工期间,因需要运送砂卵石、水泥等建筑材料至工地以及运走渣土、废弃物等建筑垃圾,该工程施工过程中洒落在运输沿线的建筑垃圾以及产生的渣土等建筑垃圾均由原告方负责运输、消毒、填埋,运输沿线及工地外围的清扫保洁也由原告方负责。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X街道、广场和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第二十九条规定,“环境卫生管理应当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凡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物的,应当缴纳服务费,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湖南省实施的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城市环境卫生清扫保洁职责分工:主要街道、公共广场和公共水域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所辖的作业单位负责。”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湘乡市物价局(2007)第X号文件《关于规范湘乡市环卫有偿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第八条规定,“按实际建筑面积计收,临街的按2.003•月收取,未临街的按1.003•月收取,由施工单位一次性缴纳。”根据上述法规、规章的规定,被告湘乡市东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建的博雅苑应当缴纳环卫服务费x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未予偿付,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环卫服务费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湘乡市东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环卫服务费x元给原告湘乡市环卫管理处,订定于2009年9月15日之前付清。
二、原告湘乡市环卫管理处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6000元,由被告湘乡市东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礼仁
二OO九年九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童长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