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职工,住(略)。身份证号:x。
被告古丈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古丈县X街。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县长。
被告古丈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服务中心,住所地古丈县X镇老塘坊。
法定代表人向某某,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与被告古丈县人民政府、古丈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服务中心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某于2011年5月30日向某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龙某与被告双方自行协商,并达成协议,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龙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罗来红
二O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周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