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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远县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某,又名赵X,女,X年X月X日出生,瑶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欧阳凌,湖南宁远舜峰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瑶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苋硎罄溃ㄒ煞笥猩迸煸⒅谰味笕猩泶槔鞘奔钤喞U担任庭审记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以双方性格不合,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依法准许原、被告离婚;2、婚生小孩盘某会判归原告抚养,盘某中判归被告抚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11月经赵某萍介绍相识,1997年1月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名叫盘某中;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名叫盘某会。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吵闹,现双方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另查明,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亦无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赵某某提出与被告盘某某离婚,被告盘某某同意,依法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婚生小孩盘某中由被告盘某某抚养成年,盘某会由原告赵某某抚养成年,双方各自承担小孩抚养费。

三、由原告赵某某给付被告盘某某经济帮助费人民币8000元,于2011年8月8日前给付。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朱劲

二0一一年八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李&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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