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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某某公司不服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0)岳民初字第02505-2号民事裁定上诉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长中立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X路育秀里X号C座32H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董事长。

原审被告某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高新技术开发区M-X栋。

法定代表人腾某某,董事长。

上诉人某某公司不服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0)岳民初字第x-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在审查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0)岳民初字第x-X号民事裁定;

二、发回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解放

审判员葛宇进

代理审判员何豪杰

二0一一年月日

书记员张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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