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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健诉李晨晨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高a,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高b,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a,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a,女,汉族。

原告高a与被告李a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林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a及其委托代理人高b、王a、被告李a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a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3月29日登记结婚,2007年4月生育一女取名高c。婚初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争吵不断,被告一直没有工作,家庭财产全在被告控制中。被告经常打骂原告,公然辱骂原告父母,现在更反锁家门,致使原告无法回家居住。

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一、判令原、被告离婚;二、坐落于上海市X路X弄B室房屋由原告居住;三、婚生女高c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四、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李a辩称,原告虽将工资卡交被告,但被告会给原告生活开支,其他的开支,被告也有负担。被告没有打骂原告,反锁房门亦是出于安全的考虑。婚后,被告亦有工作,并非原告所说一直闲在家里。双方确实发生过争执,但考虑到女儿年纪尚幼,单亲家庭对孩子的成长不利,希望能与原告和好,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3月29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高c。婚初,夫妻关系较好。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现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

审理中,因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而被告不同意离婚,致调解未成。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摘要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结合。男女双方在结婚以后,应相互关切,相互尊重。在婚姻生活中,彼此间产生矛盾实属难免,双方均应本着互相谦让,互相尊重的态度对待彼此间的矛盾。就本案而言,原、被告双方系自主婚姻,有一定婚姻基础。夫妻关系的现状,源于原、被告间对已产生的矛盾未能进行有效的沟通,双方如能在今后的婚姻生活中多一点沟通,多一点体谅,珍惜原已建立的夫妻感情,夫妻关系是有可能得以改善的。综观本案事实,本院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高a要求与被告李a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高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林霞

书记员刘文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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