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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聂某某诉被告袁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县人民法院

原告聂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王剑,湖南天隆(略)事务所(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袁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陈建龙,湖南天隆(略)事务所(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于2010年11月30日受理原告聂某某诉被告袁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后,在诉讼过程中,因被告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犯罪,公安机关已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该案正处于侦查阶段,本院需以该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为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宋雪峰

代理审判员安文娜

人民陪审员刘申芝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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