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聂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王剑,湖南天隆(略)事务所(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袁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陈建龙,湖南天隆(略)事务所(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于2010年11月30日受理原告聂某某诉被告袁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后,在诉讼过程中,因被告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犯罪,公安机关已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该案正处于侦查阶段,本院需以该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为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宋雪峰
代理审判员安文娜
人民陪审员刘申芝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