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江西省萍乡市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本院于2011年8月22日受理原告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庭审中,原告程某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安文娜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陈慧